律师函
济南xxx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与我委托人关于撤回《xxxx协议》,退还订金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于2012年2月至21月与我委托人签订《xxx协议》,合同签订之日我委托人应贵司要求,交给贵司订金一万整,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协议生效日期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我委托人在《xxx协议》生效前决定撤回该协议。根据我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我委托人在撤回《xxx协议》的同时,贵司应返还我委托人的订金一万元整。届时贵司不返还我委托人的订金,将构成对我委托人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司催告:贵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收到本函3日内与本律师协商退还款事宜,如不退还款,我委托人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司须向我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订金款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良好的商誉是企业的生命。望贵司请思之慎之,以免讼累!
2013年3月18 日
本栏目:北京醉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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