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欧振群。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诉被告欧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沛权、人民陪审员邓剑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莫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振群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诉称:2008年3月26日,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01行221支行2008年汽车贷000029号)。其中原告为贷款人,被告为借款方。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借款期限3年,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被告按月归还借款本息。合同还约定,被告提供其用贷款所购置的汽车(车牌型号:东风本田思威牌DHW6452(CR-V2.4),车架号码LVHRE486985010915,发动机号码2010932)为借款作抵押,并提供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889586号,座落某市虎门镇兰苑大厦X室)作为财产线索。2008年3月2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6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截止2011年2月27日,已连续7期,累计11期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本金为人民币38125.85元,利息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欧振群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8125.8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1年2月27日欠息1320.61元);二、原告对被告欧振群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欧振群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欧振群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0201]行[221]支行[2008]年[汽车贷0000296]号)。其中原告为贷款人,被告欧振群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60000元,用于购车,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据此确定年利率为7.56%;贷款发放后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合同解除。被告欧振群以其购买的思威牌汽车(车辆型号DHW6452(CR-V2.4),车架号LVHRE486958010915,发动机号码:2010932)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12258769)。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市虎门镇兰苑大厦X室(粤房地证字第C2889586号)作为案涉贷款的财产线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3月27日依照约向被告欧振群发放了贷款16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欧振群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截止2011年8月21日,仍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本金为38125.85元,利息为2951.77元。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消费贷款借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机动车登记证、财产线索、还款历史明细表以及法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首先,由于借款人逾期还贷,已经违反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截至2011年8月21日被告欧振群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8125.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1年8月21日为2951.77元)。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欧振群自愿将其购买的思威小汽车(车辆型号DHW6452(CR-V2.4),车架号LVHRE486958010915,发动机号码:2010932)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12258769),据此,原告在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欧振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8125.8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1年8月21日欠息2951.77元)。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就第一判项所列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对被告欧振群名下的思威牌小汽车(车辆型号DHW6452(CR-V2.4),车架号LVHRE486958010915,发动机号码:2010932)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清。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9R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