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沛林。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 苏耀文。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卢沛林诉被告苏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雪敏、人民陪审员邓剑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奕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耀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卢沛林诉称: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向原告借款。2010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借据中注明“借款期为1年内还清”。在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至今仍拒不归还上述借款。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据未注明还款时间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同时,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向法院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前述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3月4日起计至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终止之日止。未按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的,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1年7月25日为人民币3003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苏耀文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被告苏耀文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主要内容如下:“本人苏耀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卢沛林借到人民币100000元整,特此证明。注:借款期为1年内清还”。原告主张被告借款到期后分文未还。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法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案涉借款1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11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苏耀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卢沛林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缴清。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D1h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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