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市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盛茂琴。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某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盛茂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沛权、人民陪审员邓剑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伟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茂琴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某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建造的某虎门金湾花园X号楼C座X号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24.4429平方米,价款为人民币399308元。被告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全部房款,若逾期超过30天未付款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却一直未依约支付价款,亦未按原告的通知按时接收房屋。经原告不断催讨,被告至今拖欠全部价款未付,且一直下落不明。鉴于以上情况,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严重逾期支付价款且不按时接收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保留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6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盛茂琴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4日,被告盛茂琴(买受人)与原告某市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129669)。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某市虎门镇新湾管理区金湾花园第X号楼C座X号房;买受人按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买受人如未按合同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查封了位于某市虎门镇金湾花园X号楼C座X号房产,即案涉商品房。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法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被告盛茂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借款人逾期支付案涉商品房价款,也未按约接收该商品房,已经违反了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解除原告某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茂琴于2004年6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129669)。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7290元、保全费2517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缴清。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N1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