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李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李文光。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诉被告李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4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文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德强、人民陪审员邓剑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18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莫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诉称: 2009年2月27,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01221支行2009年汽车贷0000190号)。其中原告为贷款人,被告为借款方。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借款期限3年,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被告按月归还借款本息。合同还约定,被告提供其用贷款所购置的汽车(车牌型号:天津一汽丰田牌TV7250SPD,车架号码LFMBE22D680151455,发动机号码C323650)为借款作抵押,并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111977AC9C234918号,座落某市虎门丰泰东海山庄1#2#3#5#住宅楼x单元X房)作为财产线索。2009227,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3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截止2011221,已连续8期,累计12期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本金为人民币74935.67元,利息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李文光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74935.6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1221欠息3205.34元);二、原告对被告李文光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李文光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09227,原告与被告李文光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0201][221]支行[2009][汽车贷0000190]号)。其中原告为贷款人,被告李文光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30000元,用于购车,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67%;贷款发放后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合同解除。被告李文光以其购买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型号:天津一汽丰田牌TV7250SPD,车架号码LFMBE22D680151455,发动机号码C323650)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13385918)。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时,提供其购买的位于某市虎门镇赤岗村丰泰·东海山庄1#2# 3#5#住宅楼X单元X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08111977AC9C234918)作为案涉贷款的财产线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227依照约向被告李文光发放了贷款13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李文光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截止2011815,仍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本金为74935.67元,利息为5817.88元。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消费贷款借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机动车登记证、财产线索、还款历史明细表以及法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首先,由于借款人逾期还贷,已经违反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截至2011815日被告李文光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4935.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1815日为5817.88元)。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文光自愿将其购买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型号:天津一汽丰田牌TV7250SPD,车架号码LFMBE22D680151455,发动机号码C323650)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13385918),据此,原告在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李文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4935.6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1815日欠息5817.88元)。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就第一判项所列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虎门支行对被告李文光名下的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型号:天津一汽丰田牌TV7250SPD,车架号码LFMBE22D680151455,发动机号码C323650)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清。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KN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10-24 17:53:41 浏览:

本栏目:北京醉驾律师

上一篇: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案例

下一篇:返回列表

推荐认证律师

    北京醉驾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