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的老张是一家煤矿的工人,加班是家常便饭。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又加班到12点左右,在回家途中,他撞上路边一辆随意停放的小轿车,受伤严重。他认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那么,老张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呢?
2011年起开始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机动车事故的局限性,扩大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同时也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限制。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而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职工只有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究竟怎么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呢?首先,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其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其次,依据其他目击证人及录音录像资料。本案中,像刘某这样半夜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有目击证人或者道路监控录像能够清楚记录当时的情况,那么刘某可以事后再申请道路交管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最终还是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要刘某不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应当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实际中往往职工家属忙于救治而忽略向交警报警,因此在申报工伤时,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所以,如果职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也应当依法要求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否则将会给自己的工伤认定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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