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王锐的辩护人,首先向吴迪、张宇的家属转达王锐的歉意,愿他们在天庭安息。下面我将作情节辩护。

一、王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起诉书中对此已经认定,这里不再赘述。

二、王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易于回归社会,易于改造。

三、王锐在打架前对赵亮有劝解行为,尽管赵亮记不清了,但赵亮当时是醉酒状态,且承认王锐有劝解行为加重自己的罪过,该情节不应仅以赵亮的供述为准,结合其他在场人的意见,王剑和周扬都能证实王锐有劝解行为,与王锐的历次供述也都吻合,说明王锐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四、王锐只有挨打的份,没有直接致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王锐有立功表现,王锐侦查机关以及向审判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以及重大犯罪,这说明王锐真诚悔罪。

六、王锐积极赔偿被害人。

七、王锐只构成伤害罪的基本犯罪,不对吴迪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王锐没有剥夺吴迪生命的故意,从卷宗材料看,赵亮被吴迪推下,“本能地”回手捅了一刀,犯罪故意临时产生,事先并未与王锐表明要致死对方,王锐与卢强或吴迪也没有个人恩怨,不希望或放任吴迪死亡,赵亮与卢强只是“收币子”上产生摩擦,并无深仇大恨,王锐也无法预见到赵亮要致死吴迪,造成吴迪死亡出乎王锐的意料,违背了王锐的意志。

2、王锐没有实施杀害吴迪的行为。

3、王锐对赵亮持折刀,事先并不知情,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案发时王剑、周扬、苗伟在进入电玩中心都没有看到赵亮持刀,从当时的环境条件看,当时是夜里11点钟的室外,光线不明,以至于王振把王锐手里的手机当做折刀,我们相信王振的供述是真实的,在这样的条件下,不能苛求王锐必须看到赵亮手里的折刀,从赵亮的行为看,赵亮的砍刀被周扬拿走后,赵亮暗中取出折刀攥在手里,赵亮只是在要捅人时才将折刀打开,起诉书中对此已经认定,公诉人也出示了该折刀,该折刀折刀黑的,合起时10公分左右,容易藏在手里。在这样的情况下,王锐不知赵亮有折刀是客观的。

赵亮的折刀是案发前几天随身携带,并非事前准备,王锐也不知赵亮是否有带刀习惯,所以王锐也不应当知道赵亮有刀。

在录像中显示,赵亮最后一次用刀把拍卢强,王锐并不在场,打斗开始后,即被几个人围攻,在此情况下,王锐在客观上也无法阻止赵亮行凶。

4、吴迪死亡与王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赵亮的行凶行为并非与王锐的行为结合才得以完成。

所以,对于赵亮用折刀刺死吴迪,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王锐事先也不能预见,属于赵亮实行过限,是赵亮的个人行为,王锐对该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八、起诉书指控王锐打电话叫人打架的证据有重大缺陷。

这里结合持刀的情节论述,从本案开始侦查,持刀的证据都指向王锐,对方当事人信誓旦旦地说赵亮一方有两三把刀,还有人上厕所时看见在电玩中心门口王锐把手里的刀一开一合,还有人说王锐用刀捅自己,被自己用凳子挡住,甚至电玩中心的吧员赵刚也看见王锐在打斗时从地上捡起一把刀,如果不是有对视频的鉴定,王锐将蒙受不白之冤,鉴定之后,大家才松了一口气,哦,原来不是刀,就算是很多人看见的也一定是真相,那么王锐打电话叫人打架的情节呢,会不会也存在这种情形,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有人推理,王锐打了电话找人,赵亮也让王锐打电话找人打架,张宇来了也打了架,似乎王锐打电话叫人打架真的成立了,但打电话找人,和打电话找人打架是两个概念,与受人指使打电话找人打架更有区别,指控的证据有三个缺陷,一是打电话的时机,是否在赵亮指使之后,这一点由我方另一辩护人阐述;二是赵亮指使后,王锐的态度是什么,是劝解阻止,还是点头称是,前面已经谈到王锐有劝解行为,这里不再展开;三是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是来玩还是来打架,这三方面的证据都没有,庭审查明的是张宇、苗伟到场之后都没有与赵亮、王锐说话,也没有肢体暗示,那么通话的内容就是确定是否找人打架的关键,不查明打电话的内容,就是客观归罪。可惜张宇已经不能开口说话了,这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果张宇携带刀棍来到现场,或是刘飞、蔡明到现场之后对卢强等人实施侵害,就能断定是找人来打架,但这样的事实都没有,对于王锐是否叫人来打架的问题,现真伪不明,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只能说找人打架只是一种可能,也就是莫须有,如果给王锐认定一个莫须有的罪行,将是王锐的悲剧,也将是中国法律的悲剧。

张宇已经不在了,如果立论基础是王锐打电话找人打架,那么张宇就是为打架而来,为打架而死,那么张宇的灵魂得不到安宁,张宇的家人也无法接受;如果王锐真的打电话叫人来打架,那么刘飞、蔡明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接受打架指令已经赶往现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造成指控证据缺陷的原因,是办案单位办案不细以及敷衍,只为获得口供,而不管口供是否经得住推敲,后口供大段粘贴前口供,甚至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我们发现,在对王振第一次讯问时他说看见王锐手里的刀一开一合,第二次讯问也是,第三次第四次没涉及这个情节,直到第五次询问时,王振口径还是一样,这时侦查人员追问刀的形状,王振才说感觉像刀但不确定,在王锐打电话找人打架这个情节上,如果侦查人员能详细讯问周扬打电话的细节,也许当时就澄清了,当时不问,在交付审判时,当事人已经记不清当时的情形,辩护人发问已经起不到质证效果,这时公诉机关强调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定案,保护了前一个错误,实际上就是又犯了一个新的错误。

九、关于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对方辩护人始终强调赵亮一伙过错严重,我们认为,起诉书中用张野“一方”、赵亮“一方”的表述是准确的,用“伙”来表述,人为地在打架事前给他们加上对抗心理,可能卢强一方事前有对抗心理,可能跟随赵亮出入的王剑有对抗心理,但如何认定王锐有对抗心理,王锐只在实质殴斗前来到殴斗现场,从视频录像中可以看出,当时王锐还在通电话,庭审中也查明,在殴斗开始时,王锐认为与卢强似曾相识,问卢强认不认识自己,被打一拳后才参与打斗,在打斗前如何能把王锐与赵亮归为“一伙”呢?

法律只处罚个人,不处罚“伙”,赵亮挑衅卢强,不是挑衅卢强“一伙”,张野等人自身并没有被侵害,也并非有对卢强、吴迪进行保护的职责,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卢强打架,积极加入殴斗,当时又有谁力挽狂澜、大喊住手,马上拨打110呢,其行为都有可责难性,不能作为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理由,所以,强调哪一伙的过错没有意义。

周扬在供述中提到,开始以为对方是两三个人,一打仗,对方人一下子多起来了,与视频录像中的情形一致,所以说张野一方即使不是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也是一触即发,在这种情况下,理论那一伙占上风也没有实际意义。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孙双印

2011112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2014-08-05 21:59: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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