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张丽的委托代理人,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有第三者。证据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在(2012)龙民初字第225号案卷中,原告明确承认自己有女朋友,虽然女朋友有多种,但结合当时的语境,审判人员问原告你为什么离婚,原告说我外面有女朋友,这里的女朋友作为原告离婚的原因,不是一般的女朋友。
第二,在光盘2中,原告的舅妈说王军(原告)有外遇、出轨,在外边搞破鞋,原告的舅妈是原告一方的亲属,没有必要袒护被告,原告对谈话人身份没有异议,上述谈话内容没有引诱,欺骗,谈话内容应当确认。
第三,双方子女看见原告和第三者在一起,由于孩子没成年,考虑到出庭作证对孩子有不利影响,被告没有申请孩子出庭,但孩子看到的情形在光盘1中开始部分(书面整理材料第1页),原告舅妈说“你家宝宝看见他爸那样了,这层窗户纸捅破了”;光盘2中第35:20,原告舅妈说“她(孩子)心里啥不明白,那回看见他爸和那老女人在一起,她啥不明白”, 说明孩子看到不恰当的情景,原告在行为上已经出格了。
第四,原告的手机卡中有暧昧短信,称原告为老公,原告对短信和手机卡短信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发着玩的,结合以上证据,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对于一方有第三者的事实,其本人往往都是偷偷摸摸的,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配偶又不能跟踪偷拍,所以被告无法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对第三者说了,做了,发短信了,亲属认为是了,充分证明原告有第三者,属于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因原告有严重过错,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原告在财产分割上应当不分,并应当承担全部债务,同时,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一万元。
三、关于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捷达车一辆,双方没有争议。
第二,原告2011年12月取得的工资22400元,原告说丢了,不符合常理,并且原告的舅妈都认为很荒诞,所以丢了一说不能成立。该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三、庭审中查明,自2011年11月至今,只交到家里2000元,并且是收回以前的借款,不是原告交的工资,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是司机,对于收入也称是“有多有少”,也就是原告有工作,有收入,所以应当按照2011年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收入计入共同财产。
第四,双方婚后购买大同房屋,原告舅妈承认双方出资6千元,征收补偿7万元,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确认补偿款中3.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告下列个人财产应当归被告所有
第一,被告结婚时娘家陪送的白金项链,第一次庭审时原告也承认是丢了,被告提供的光盘2中第48:55,原告舅妈说我知道这个事,他(原告)把东西偷走了,被告应当按照市价3000元赔偿原告。
第二,被告结婚时娘家陪送的洗衣机和吸尘器,现在双方家中(原告离家出走),原告没有异议,应当归被告所有。
五、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应当确认。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其中欠被告母亲1万元,欠原告姐姐5千元,双方没有异议,应当确认。
第二、在分居期间被告借款5千元,其中两个证人当庭证实被告借款4300元,证人当庭作证,并出具欠条,应当确认。
除此之外被告尚欠被告妹妹1千元,因债权人路途较远,无法出庭作证,该债务请法庭裁量。
关于借款的真实性,应当结合被告的收入考虑,被告月收入800多元,还要抚养孩子,平均每人生活费400多点,仅相当于大庆的最低生活保障,而2011年城镇居民人民消费性支出是12000余元,每个月平均1000元,两个人是2000元,原告离家一年有余,被告借款5000余元,平均支出不足人均消费支出,说明被告也是省吃俭用的。
关于被告借款的正当性,希望法庭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原告离家出走,被告在家带孩子,借款完全是用于共同生活,不是恶意扩大损失。
六、原告每月子女给付抚养费2000元。
因原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子女漠不关心,被告同意抚养子女。
庭审查明,双方子女王红患有癫痫,每月医药费需要300元,近期需要到北京复查,每月保险费还需要100元。此外,孩子一直补英语课,近一年来,原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告和孩子的感情,孩子的数学成绩竟然降到26分,数学也开始补课,两科课程补课需要400元,而被告收入有限,为照顾孩子癫痫病,今后也无法全职工作,原告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收入计算抚养费并适当上浮,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
以上意见,请法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孙双印
2012年12月12日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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